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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巴中人才网 时间:2018-06-06 作者:巴中人才网 浏览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川人社厅办〔2013〕6号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已经2013年3月1日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4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政务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或者受厅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组领导下,负责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拟定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办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厅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按规定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自由裁量规范、权益救济途径等。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由厅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结果等

(六)全省行政机关除涉密职位外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招录公告等。

(七)推荐国家和部委表彰,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厅和省直部门联合表彰的项目、程序和结果。

(八)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实施方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计划及考评方案,考评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

(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南、流程等。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开:

(一)执行政策的具体文件,包括有关内部工作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

(二)全省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计划。

(三)工作情况通报。

1.厅领导重要讲话;

2.厅和本系统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文件;

4.对本系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5.本系统科学研究成果。

(四)机构、人事、财务等工作情况。

1.厅及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的领导人员变更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情况;

2.厅及本系统年度表彰表扬公示,全省性评比结果公开;

3.各类对地方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应当向全系统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在厅内公开:

(一)厅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厅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的业务经费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当程序向我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查同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办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列入目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类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办好厅门户网站及厅专业网站,方便公众知晓、办事和监督。厅制定的文件或者举办的活动等,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的,应当在网站公开,做到及时主动、内容合规、加载规范、安全保障、查询便利。

第十三条 通过新闻发布(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务信息、重要活动、重点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和事务。

第十五条 在厅机关办公楼设置电子触摸屏、张贴办事指南等,方便来厅办事人员。

第十六条 通过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与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完善政务公开的电子化、信息化服务手段,逐步开展和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交流、网上查询等服务事项。对申办审批、考试报名、查分等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通过厅办公自动化系统、纸质行文、公告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

(二)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按程序送交厅属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办理;

(三)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按统一格式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7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者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办理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办理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公开选项,确定相关事项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厅领导审签公文时一并审定。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公众对厅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或者受厅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研究处负责新闻发布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信息保障工作;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的监督工作,协助办理涉及厅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厅统计、规划、计划以及预算决算等主要统计数据公开的归口管理;人事处负责厅组织机构概况信息的内容保障;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党政网、办公网的建设管理,负责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府公开信息;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信息提供和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及信息提供责任主体:

(一)概况信息:机构职能(厅及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职能职责)、领导简介及分工。责任单位:人事处。

(二)政府文件:厅制发的应当公开的各类政策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动态信息:厅机关重要工作会议、政务活动、执法监督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统计数据,厅重大公告、公示等。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政策研究处、规划财务处及其他有关单位。

(四)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警及应对情况。责任单位:信访处、厅办公室及其他有关单位。

(五)财政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情况。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及其他有关单位。

(六)重大项目:涉及我厅重大项目审批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及其他有关单位。

(七)行政权力:由我厅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性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情况。责任单位: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及其他有关单位。

(八)便民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范围、办公地点、服务监督电话、服务项目、政策依据、办事指南和在线查询、常见问题咨询等。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九)按规定应由我厅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厅申请并按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可获取除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和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

(二)通过厅内外门户网站及专业网站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四)通过厅机关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公开。

(五)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由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所申请信息涉及的相关单位为具体承办单位。对符合公开条件规定的,承办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及统一格式答复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编制、公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更新。

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申请途径、受理流程以及监督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标题、内容概述、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初审。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在起草文件或拟制信息时,同步对该文件或信息的公开范围、形式提出具体意见。

(二)审签。政策文件类政府信息应按厅《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厅领导一并审签。厅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信息应呈报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审签。一般性业务工作信息由信息制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公开。信息制作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厅门户网站是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按厅有关规定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及专业网站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后有变动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新。

需报向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厅重要文件和重大政务活动信息,须主动和规范报送。信息制作单位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和领导审批笺复印件,经厅办公室审核后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及时通过专用平台统一报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开。

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的内容保障工作,由厅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属于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系统予以公开。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厅发文件一般应在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原则上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公开。厅专业网站应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相关政府信息的及时规范公开。按规定应向省档案馆文档信息中心移交公开的公文,各单位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提供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

第十五条 需要召开新闻发布(通气)会发布重大信息的,由政策研究处会同承办单位拟制方案,报有关厅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厅名义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重要工作信息的,由承办单位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初审,政策研究处按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报有关厅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无误,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具体审查程序为:

(一)填报初审。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分管厅领导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相关单位应报请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报省政府办公厅或省保密局确定。

第十八条 按照“谁制作、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拟制公文时,应同步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涉及省级其他单位的,发布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省级单位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报批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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