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巴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组织,统一受理、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办理答复事宜。
申请信息涉及业务单位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收集和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研究提出意见,具体办理答复。
第五条 我局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登记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笺》,提出拟办建议意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现场审核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业务相关性按程序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以其他方式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登记,并按程序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申请人直接向局机关(单位)提出申请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转交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答复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按统一格式书面答复申请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见附件2)。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办理答复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科室(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科室(单位)应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3)。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尽快答复。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科室(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该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依申请可以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申请人要求依规提供具体内容;如不能同书面答复一并提供的,应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及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其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完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报送局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在条件具备时,承办科室(单位)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并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有下列违反依申请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局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3.延期答复告知书
附件1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号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组织机构 代 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联 系 人 | ||||||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提出申请方式 | ○当面 ○邮寄 ○其他 | ||||||
受理机关名称 | |||||||
所需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描述 | |||||||
政府信息 提供形式 |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 ||||||
所需政府 信息用途 |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其他 | ||||||
费用免除理由 (可选项)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
申请人签名 (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
2、所需经济信息名称及内容描述应详细、准确,一事一申请。
3、“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受理机关填写。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兹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此信息已在 网站(网址)栏目中公开,请自行查阅、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申请猎取的政府信息按照邮寄当面领取其他方式予以提供(材料附后)。
□你(单位)申请猎取的政府信息部分属于不予公开信息,可公开部分按照邮寄当面领取其他方式予以提供(材料附后)。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因 属不予公开信息,依法不予提供。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
特此告知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后的内容为参考选项,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或另行表述;当面领取答复书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邮寄以邮寄凭据为准。
附件3
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兹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
因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延期 个工作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后的内容为参考选项,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或另行表述;当面领取答复书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邮寄以邮寄凭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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