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或者受局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或者是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拟定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办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按规定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主人体、权限、依据、自由裁量规范、权益救济途径等。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由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结果等。
(六)全市行政机关除涉密职位外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招录公告等。
(七)推荐国家和省部委表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程序和结果。
(八)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实施方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国家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计划及考评方案,考评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
(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南、流程等。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开:
(一)执行政策的具体文件,包括有关内部工作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
(二)全市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计划。
(三)工作情况通报。
1.局领导重要讲话;
2.局和本系统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文件;
4.对本系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会;
5.本系统科学研究成果。
(四)机构、人事、财务等工作情况。
1.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变更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情况汇报;
2.局机关及本系统年度表彰表扬公示,全市性评比结果公开;
3.各类对地方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4.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情况。
5.其他应当向全系统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在局内公开:
(一)局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有关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的业务经费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在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当程序向我局提出申请的,经审查同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按时《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办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列入目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类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办好局门户网站及局专业网站,方便公众知晓、办事和监督。局制定的文件或者举办的活动等,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的,应当在网站公开,做到及时主动、内容合规、加载规范、安全保障、查询便利。
第十三条 通过新闻发布(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务信息、重要活动、重点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和事务。
第十五条 在局机关办公楼设置电子触摸屏、张贴办事指南等,方便来局办事人员。
第十六条 通过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与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完善政务公开的电子化、信息化服务手段,逐步开展和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交流、网上查询等服务事项。对申办审批、考试报名、查分等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应当向局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通过局办公自动化系统、纸质行文、公告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
(二)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业务相关性,按程序送交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办理;
(三)承办科室(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签,按统一格式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7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者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办理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办理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公开选项,确定相关事项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审签公文时一并审定。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地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以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到;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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